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1.被告人回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9********,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无业。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院**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栋**单元*8号,无业。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回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晚19时左右, 被告人回某某、杨某某、付某某因之前其家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的纠纷问题,找到刘某某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的家中,杨某某将刘某某按倒在地使其不能反抗,回某某、付某某继而对刘某某的身体进行踢踹。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回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侦办经过、到案经过、住院病历、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回某某、杨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回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回某某、杨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卫新
检察官助理:赵丽娜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回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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