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供电所**,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村****村**号。因吸毒,于2011年11月11日被原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雇佣陈某某驾驶随车吊货车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南路村于家自然村,将被害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放置在附近维护备用的7根水泥电线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004元)盗走。后运至新建区**乡**村**岭产业扶贫种植基地喻某某承接的架线业务工程上使用。
同年9月5日18时许,喻某某驾驶汽车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被害单位**江西省**有限公司南昌市**区**分公司**供电所,在露天仓库窃得横担角铁9根,架空绝缘导线20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43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喻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人员从其处查扣被盗横担角铁、架空绝缘导线,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归案后,喻某某赔偿****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表唐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2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附:
1.被告人喻某某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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