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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5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明知已达报废标准的粤J8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路口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5 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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