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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1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02分,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横九路仓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联系电话15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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