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马圈子镇孤山子村的刘某某、张某某去唐某甲家中找唐某甲儿子唐某乙索要被欠的工钱,唐某乙与刘某某、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看见刘某某到屋外月台上拿手机进行录像。唐某甲遂从屋中出来将刘某某手机夺下摔在月台上,推搡刘某某至院外并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左脸,致使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U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李瑞兰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补充材料一页。

4光盘一张、U盘一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