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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黄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号,于2020年11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社区居委会**组**号,于2020年11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唐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邵阳市从事外卖派送工作,因父亲患病举债,便产生贩卖毒品获利的想法。自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黄某某骑送外卖的摩托车,多次从邵阳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新邵的唐某乙、邓某、戴某某等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门口,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乙,黄某某获利30元。

2.几天后,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乙。

3.2020年9月5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将4粒麻古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800元给黄某某。

4.2020年9月8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4粒麻古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800元给黄某某。

5.2020年9月21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两次分别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两次分别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某。

6.2020年9月25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4粒麻古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800元给黄某某。

7.2020年10月9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4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900元给黄某某。

8.2020年10月10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1粒麻古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黄某某。

9.2020年10月12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300元给黄某某。

10.2020年10月15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300元给黄某某。

11.2020年11月5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4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900元给黄某某。

12.2020年11月9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某。

13.2020年11月10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某。

14.2020年11月12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某。

15.2020年11月14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市场附近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唐某乙,唐某乙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某。

16.2020年9月13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酒店附近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邓某,邓某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某。

17.2020年9月21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酒店附近将1粒麻古卖给邓某,邓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黄某某。

18.2020年10月9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酒店附近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邓某,邓某通过微信支付300元给黄某某。

19.2020年10月13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酒店附近将1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邓某,邓某通过微信支付300元给黄某某。

20.2020年10月26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酒店附近将2粒麻古和0.1克冰毒卖给邓某,邓某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某。

21.2020年11月6日,黄某某在新邵县**镇**酒店附近将1粒麻古和0.1冰毒卖给邓某,邓某通过微信支付300元给黄某某。

22.2020年11月2日,黄某某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唐某甲到新邵县**医院前面的桥附近,由唐某甲放风,黄某某将200余元毒品贩卖给戴某某。

23.2020 11月初的一天,唐某乙联系购买毒品,因黄某某有事,便联系唐某甲到其邵阳的租房,拿到1粒麻古和0.1克冰毒再送到新邵县**市场附近给唐某乙。

2020年11月17日,黄某某、唐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唐某乙、邓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唐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唐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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