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社区**村**号。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到禄丰县**镇**小区**排**号**楼**室其前妻习某某租房,因习某某不同意其进入,唐某某踢开门进入房内,与在房内的马某某厮打,致马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左小腿软组织挫伤、鼻部挫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110指令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不起诉决定书、保证书、安全检查记录、诊断证明、刑事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潘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习某某、马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刀具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精
检察官助理:王进忠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唐某某(电话:1512603****)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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