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2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坊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网吧内,期间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在电脑台前睡觉。唐某某遂起贪念,伸手把被害人左某某腿上的vivo手机(无法核价)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婉珊
检察官助理 陈淑荘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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