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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住新疆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0时左右,唐**与兰*、艾**、蒋**在阿瓦提县恒基名苑八千里火锅店旁一间KTV唱歌,期间唐**饮用五瓶250ml含量的红乌苏啤酒和三杯(共150g)白酒。

同日03时50分左右,唐**被他人送至阿瓦提县********路口,唐**想将停放于河滨二区小代超市旁的汽车开回家中,遂步行至停车处。唐**发动车牌号为新NG****的小型客车,行驶约40多米后,被河滨二区警务站巡逻车查获。

经鉴定,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2.24mg/100mL。

另查明,唐**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止2024年3月27日。车牌号为新NG****的灰色哈飞牌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月31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采集登记单等十五组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蒋**、兰*的证言;

3被告人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阿瓦提县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如国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取保候审于阿瓦提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8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四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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