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会**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其妻子宁某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大丫路口时遇到被害人丁某某,双方因让路的问题发生吵打,唐某某对丁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丁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宁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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