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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广场。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胡某某(已判决)以贵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某公司)的名义与遵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因辰耀公司资质不符遂改为以贵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贵州**装饰有限公司承包位于红花岗区**路赖壳山的遵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系统工程,包工包料,某某公司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胡某某、唐某某在**公司代表处签字,实际上该工程项目系胡某某与唐某某合伙承包。随后,二人将工程分包给另外的包工头,再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胡某某本人也招了多名杂工在工地负责打杂等。截止2019年11月20日,某某公司已支付胡某某、唐某某66万元工程款专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约定以一套住房折抵相应工程款,唐某某、胡某某申请到上述款物后将其另作他用,导致拖欠3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78896元。2020年5月28日,卓某某等38名农民工向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11月13日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决定责令唐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10:00时前支付所拖欠李某某、郑某某等38人工资,期限届满后唐某某仍未支付。案发后,胡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赃5万元,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赃剩余22.8万余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收缴的涉案款项由本院协同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向劳动者予以发放。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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