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5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县**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0时许,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苑大队工作人员吴某某、方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根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在义乌市北苑街道***附近对流浪狗整治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不听劝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朱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朱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执法证、工作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英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

2、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