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3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13.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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