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清丰县**镇**村**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记录:2019年8月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晚上23时46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两轮摩托车(无牌照)行驶到清丰县城关镇惠丰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处,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静脉血夜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3mg/100ml。唐某某的行为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车架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5.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记录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国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清丰县**镇**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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