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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疆**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出生地新疆奎屯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新疆奎屯市**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唐某某在奎屯天北新区“**”火锅店与朋友聚餐时具有饮酒行为,21日凌晨2时许,聚餐完毕后唐某某驾驶新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火锅店门前停车场回**小区,当车辆行驶至**小区**幢楼前路口左转弯时,与停靠在路边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致两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血样(尿样)提取表及照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鸿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奎屯市,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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