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3********,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号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于2018年12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唐某甲、江某某)沿勐打线由景洪市往森林公园方向行驶。20时31分许,行驶至勐打线***有限公司路口左转弯时,与夏某某驾驶沿勐打线森林公园驶往景洪方向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唐某某及乘坐人唐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3676****;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98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211页。_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