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金华,广东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粤EJG****号小型轿车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泷州北路就业路口路段与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粤 W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28.36毫克每100毫升。经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与驾驶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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