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5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怀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魏武路交口右转弯时,与沿怀远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碾压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察觉后下车查看,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通知书、谅解书、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归案经过、违法查询、接警单;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5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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