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老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阿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废狗”、“九字”)阿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委谭波****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唐某某、谭某某、黄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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