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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欧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老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阿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废狗”、“九字”)阿狗,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委谭波****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下家有购买毒品需求,2018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商量决定到郁南县南江口向上家购买毒品来贩卖,唐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谭某某来帮助欧某某开车。后唐某某驾驶粤WKX****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WUQ****号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欧某某,从双东收费站上高速,从连滩收费站下高速,到郁南县南江口附近会合,再由谭某某驾驶粤WUQ****号小轿车携带黄某某的手机独自前往与上家叶某(绰号“平某某”、“平哥”,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因手机微信验证码问题无法转账,经欧某某与叶某电话沟通,先由谭某某向叶某交付了6700元现金,后黄某某打电话向其母亲取得验证码之后转账4300元到唐某某微信,唐某某微信转账给欧某某欧某某再微信转账到叶某。取得毒品后,欧某某等人驾车返罗定,至南国丽城销售中心对出路段,谭某某下车回家。欧某某驾驶粤WUQ****号小轿车,唐某某驾驶粤WKX****号小轿车搭黄某某,一起前往罗镜、太平方向与下家进行试货(毒品)交易。试食毒品后因毒品质量未达到下家要求而贩卖未遂,后一起驾车出罗定市区。10时30分许,办案民警根据线报在罗定市素龙街道迎宾路段G324线国道与038乡道交汇处的美宜佳商店门前抓获唐某某欧某某黄某某三人,并在欧某某驾驶的粤WUQ****小轿车内搜出可疑毒品一包,净重48.35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液检测,欧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检测结果冰毒、海洛因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唐某某、谭某某、黄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唐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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