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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45号 

被告人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省藤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被害人劳某甲、被告人唐某及李某甲三人相约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天九围华天路34号“农家美食”的宵夜档内饮酒,期间劳某甲和李某甲发生矛盾,劳某甲用拳头打中李某甲鼻子致其鼻子流血。在一旁的唐某看见了,想为李某甲出口气,便拿起旁边的一张黄色塑料椅朝劳某甲头部打去,打中了劳某甲的前额部位并当即流血。经法医鉴定,劳某甲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塑料凳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劳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的供述;6.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碧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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