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家属院项目部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合作市念钦街由北向南行驶,2时15分许行驶至念钦街合作一中背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
罪情节轻微,且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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