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1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守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村民马某某家,趁马某某和妻子丁某某等人熟睡之机闯入室内翻找财物,丁某某听见异常响动后起身发现唐某某,上前拽住唐某某的胳膊,唐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丁某某,后因丁某某挣扎反抗并大声呼喊,唐某某遂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柒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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