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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刑诉刑抗〔2019〕5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和检刑诉刑抗〔2019〕5号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052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裴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于我院起诉书指控的裴某诈骗刘某某等5名被害人113.7万元的事实,以主观故意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予认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关于认定裴某诈骗刘某某等5名被害人113.7万元的主观故意的证据判断有误,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诈骗罪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性相当强,不可能通过客观事实直接证明,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一)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二)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三)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通过法庭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裴某于2016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6日向刘某某等5被害人“借款”之前,已欠下约800万元的高息债务,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无稳定的收入维持其经济周转;裴某向刘某某等5被害人“借款”时,既未告知其经济状况,还虚构肯德基加盟费的事实,事前对肯德基项目的投入和收益也未作出风险评估分析,即以提前结算高息的方式“借款”113.7万元;裴某“借款”后基本用于归还其之前的债务本息,没有**项目**实质性工作,在被害人催要“借款”时,仍以肯德基项目要继续运作进行推脱,并逃避与被害人见面商谈。可以看出,裴某以肯德基项目为名“借款”,其主观真实的意图就是“借新债还旧债”,任由其债务滚雪球式的扩大,放任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结果发生,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0523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裴某诈骗113.7万元的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裴某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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