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室**街**号楼**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庄**栋**室。2012年12月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上8点左右,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从***附近出发,沿滨河大道往和州路桃花桥方向行驶,过了桃花桥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和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检查时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陈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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