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县历阳镇海峰路公安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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