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899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镇**村**号,2016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7日23时40分,被告人和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莲湖区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北门立交桥上桥口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和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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