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1年8月17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1********,白族,小学肄业,云南省泸水市人,住泸水市**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怒江州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怒江州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怒江州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9日被怒江州人民检察院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茶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2********,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泸水市人,原住泸水市**镇**路**单元**室,现住址泸水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怒江州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怒江州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怒江州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9日被怒江州人民检察院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怒江州公安局侦查终结,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茶某某、和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致使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两名缅甸籍男子(一个叫“所某某”,另一个叫“益某某”,均为音译,无法核实身份)在泸水市**镇**停车场把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毒品可疑物交给被告人和某某。后被告人和某某将该袋毒品可疑物拿到被告人茶某某位于泸水市**镇**路**酒店院坝**区**单元**室的住处,藏匿于该住处的鞋柜内。2019年5月底,该两名缅甸籍男子再次来到六库将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毒品可疑物交给被告人和某某。该两名男子告诉和某某,他们下次再来六库的时候,被告人和某某给6000块钱即可。被告人和某某拿到毒品后,再次将该袋毒品可疑物拿到被告人茶某某位于泸水市**镇**路**酒店院坝**区**单元**室的住处。期间被告人和某某和茶某某把藏匿在二人租住房屋(**室)鞋柜内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英某某和杨某某。2019年6月12日22时24分,和某某通过微信视频叫茶某某把剩余的毒品丢出去。茶某某随后将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藏到其住处至房顶楼梯口的杂物堆里。2019年6月12日23是09分,怒江州边境管理支队专案组对泸水市**镇**路****酒店院坝**区*单元***室进行搜查,侦查员当着被告人茶某某的面从***室至房顶楼梯口杂物堆内查获装有毒品疑似物的黑色塑料袋一袋,经开袋检查,里面为一个黑色袋子包装的12袋蓝色袋装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个黑色袋子包装的海洛因可疑物、一个白色纸坨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海洛因可疑物、一个用万寿如意红包内1块钱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经称量,所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量为258.61克,所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净重量为37.43克。经司法鉴定:
1、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1至JC-2019-DP-29-34-12的检材中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3.65%;
2、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13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含量为42.21%;
3、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14至JC-2019-DP-29-34-16;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18至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23的检材中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4.00%;
4、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17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受理物证编号为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24至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33的检材中都检出海洛因成分;
6、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19-DP-29-34-34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9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吸毒人员胡某某、杨某某贩卖,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总净重258.61克,海洛因总净重37.43克,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合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现住址泸水市**乡**村委**村**组**号**组,联系电话:1828881****;被告人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现住址泸水市**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918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