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肇庆市**镇**村**村**号,住佛山市**镇**村**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0年随其男朋友何某回到何某位于罗定市附城街道***镇家中,经介绍认识了在当地从事养殖业的被害人陈某某,后与陈某某妻子吴某某结拜为契姐妹。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以“周某乙”自称,虚构是深圳市海关属下蛇口港务公司经理等身份,陆续谎称有集装箱货柜生意投资、在深圳市蛇口有福利房分配转让、五十铃大型拖头车转让等系列投资项目,诱骗陈某某不断向其汇款投资,合计得到约六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辨认、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罗定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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