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10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号。2016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3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5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邓某某、严某某(后二人已判刑)一起驾驶两辆摩托车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来到顺德区**镇****南路**网吧门口,由严某某和周某甲负责把风,邓某某平用带备的自制“T”字型工具撬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女装助力车(无法核价)的车头锁,并将该车盗走,得手后交由周某乙(另案处理)负责将赃车辆从**镇开回**街道进行变卖。破案后,赃车未能起回。
2. 2015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邓某某、严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公寓门口,由严某某和周某甲负责把风,邓某某用自制“T”字型工具撬开被害人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女装两轮助力车(无法核价)的车头锁,并将该车盗走,得手后交由周某乙负责将赃车开回容桂街道变卖。破案后,赃车未能起回。
3. 2015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邓某某、严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家具厂门口停车区,严某某和周某甲负责把风,邓某某用自制“T”字型工具撬开被害人杨某某中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亚美哈牌迅鹰型女装助力车(无法核价)的车头锁,并将该车盗走,得手后交由周某乙负责将赃车开回**街道变卖。破案后,赃车未能起回。
随后,周某甲和邓某某、严某某又返回到龙江镇**路**号**家具厂路边,严某某、周某甲两人负责把风,邓某某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黑色台铃牌女装电动车(无法核价),得手后交由周某乙将赃车开回**变卖。破案后,赃车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甲的某某;2. 被害人李某某芳等人的陈述;3.证人邓某某平等人的某某;4.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2016年4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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