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59年12月11日,身份证号码4526011959********,壮族,初中文化,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0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屯参加邻居凌某甲家的喜宴,期间喝了很多酒,在离开时,遇到同来参加喜宴的被害人黄某某在邻桌喝酒,周某甲想起多年前与黄某某有矛盾纠纷,随手在路边捡起一根烧火的柴火棍,趁黄某某不注意,持柴火棍对黄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打中黄某某的鼻梁骨,周围人发现后及时阻止周某甲的行为,并将其手上的木棍夺下。随后,周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鼻中隔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
2.证人韦某某、凌某甲、凌某乙、覃某某、凌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莹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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