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256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区**路*号院*栋*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村汝州市**水务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望嵩南路宁洛高速路口时,被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9mg/100ml。
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4月19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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