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村**号,2013年11月1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怀某某**镇**村**村**号,2013年3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与被害人麦某某、麦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怀某某怀城镇**路**大排档吃宵夜,期间被害人麦某某有事需先行离开却被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周某甲用现场的热水壶、酒瓶等对麦某某、麦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麦某某、麦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受伤。
经广东省怀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麦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麦某某、黄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周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铭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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