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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梁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梁驾驶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重型普通半挂车),由松溪县郑墩镇新铺村方向往郑墩镇郑墩村方向行驶,途经旧回线34km+900m处路段时,挂车车上所载罐体(罐体顶部距地面高度为4.72米)刮碰路面限高架,导致限高架横梁掉落,砸到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相向驶来的黄某锦,造成黄某锦死亡及闽******号二轮摩托车、闽*****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上所载罐体、路面限高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梁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梁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赖某某、李某寿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周某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梁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李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梁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被害人家属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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