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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9090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屯**号**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本市朝阳乡**村**渡口松花江支流河段使用鲶鱼夹捕捞鲶鱼10斤,被德惠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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