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9090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村**屯**屯**号**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本市朝阳乡**村**渡口松花江支流河段使用鲶鱼夹捕捞鲶鱼10斤,被德惠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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