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6********,仫佬族,大专学历,群众,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号。2006年7月入职广西**公司工作,2017年1月到2019年2月任广西**公司*部**。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西贵港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1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广西**公司*部**的职务之便,在该公司与广西**公司开展的4个招投标项目中为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区销售总监张某某谋取利益,伙同其上司黄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张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239.45万元,周某某分得139.95万元。
2、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广西**公司*部**的职务之便,为广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吴某某谋取利益,伙同其上司黄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吴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80万元,周某某分得45万元。另外周某某还单独收受吴某某好处费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所得全部赃款204.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身为广西**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伙同他人和个人收受他人送的好处费共计339.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庆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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