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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桥**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被害人曹某某交谈过程中谎称要在李兵的延安安塞石料厂入股,曹某某提出自己可以弄来钱,二人遂达成共识合伙在李兵的石料厂入股。

2012年9月22日至2014年8月2日期间,曹某某分四次付给周某某投资款共计34万元,周某某曹某某出具曹某某收料场入股5万元、3万元、5万元、12万元、9万元的证明。

李兵称周某某没有在自己生意上投资入股,自己也没有在安塞收过石子和沙子。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某的诈骗金额为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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