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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职务侵占案虚开发票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满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2019年4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沧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汉族,党员,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经沧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3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轮胎河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分别为周某某(持股比例76%)、郭某(持股比例9%)、金某(持股比例8%)、程某某(持股比例7%), 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个人账户收到张某某转来的政府奖励**轮胎河北有限公司资金67万元后,其利用担任法人并负责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未将资金转入中汽轮胎河北有限公司账户,直接将其中60万元转账至夏某某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与金某、夏某某在山东经营轮胎公司的欠款,事后未在公司账目中记载。

二、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与吴桥县经济开发区***没有发生土方工程的情况下,按乡政府相关领导的安排在2013年9月13日、 2013年9月27日两次到吴桥县税务局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合计金额分别为600万元和67万元,交给政府相关人员入账提取政府给予**轮胎河北有限公司奖励款,并将奖励款当天转账至**轮胎河北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个人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夏某某、王某1、**轮胎公司银行流水,**轮胎河北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合伙协议,魏某某、齐某某出具书面材料,**轮胎河北有限公司破产申报材料,**轮胎河北有限公司明细账,沧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十二纪检监察室移交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2、徐某某、尚某某、李某、程某某、金某、魏某某、夏某某、霍某某、李某某、张某2;3.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轮胎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采取少记收入的行为,非法将单位获得的60万元奖励款占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没有施工的情况下,为吴桥县经济开发区***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合计66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

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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