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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8人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到靖边县公安局自首,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方某某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乡**村**号,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在高某某家中被抓获,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高某某,同日靖边县公安局将高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镇**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在靖边县东大街被抓获,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某某甲,同日靖边县公安局将某某甲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 ,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靖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日被新疆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抓获,2020年7月11日被羁押在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后因新疆疫情防控无法押解,2020年8月5日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将王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新疆疫情防控结束后王某某被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释放,2020年11月1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乡**村**号,现住靖边县****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在柳某某家中被抓获,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柳某某同日靖边县公安局将柳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赵利虎,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郭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某某甲王某某柳某某赵某甲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8日,某某乙牛某某与靖边县张家畔镇在山村西二组张某乙等25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位于林荫路西、南环路北,面积43.25亩土地(含2.8791万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期70年,承包费共计5498.978万元,双方约定土地承包费分三次支付(2014年7月8日付1800万元,2015年7月8日付余款的75%,2016年7月8日付清所有承包费),并于签订合同后随即兑付了第一次的1800万元承包款。至2015年11月,某某乙将该宗土地中临南环路100米范围内的28.881亩土地经寨山村委、张家畔镇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办理了国有土地手续,并招拍挂致其注册的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办理该宗土地征收为国有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张家畔镇、寨山村走了虚假土地补偿款兑付流程,并未实际向村民兑付土地补偿款)。后某某乙委托施某某继续办理该地块城建手续。

2016年8月,某某乙(已判决)在下欠在寨山西二组村民3698.978万元土地承包款没有兑付的情况下,欲在该地块开工修建,西二组村民不同意,施工遭到阻档。后某某乙为了强行施工,将该宗土地土方工程承包给刘某甲(已判决)、李毅(取保候审)二人,并给付5万元前期费用,让刘某甲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强行施工,并安排某某丙为社会闲散人员统一购买了十几套迷彩服,便于辨认己方人员。随后,刘某甲黄某甲(已判决),让黄某甲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施工。

2016年8月29日,刘某甲黄某甲纠集、雇佣冯某甲(已起诉)、张某丙(已判决)、黄某乙(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白某甲(已判决)、张某丁(已判决)、谢某甲(已判决)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南环路工地进行强行施工,受到寨山西二组村民阻挡,黄某甲等人让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阻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并对进入工地的村民进行拦截、拉扯。

2016年9月1日,刘某甲黄某甲再次纠集、雇佣冯某甲张某戊黄某乙梁某某白某甲张某己(已判决)、贾某某(已判决)、李凡(已判决)、白军军(已判决)、李帅(已判决)、张某丁(已判决)、谢某甲、(已判决)、曹飞(已死亡)、任某某(已判决)、王飞(已判决)、雷磊(已判决)、白某乙(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贺某某(已判决)、谢某乙(已判决)等社会闲散人员维护工地,在南环路强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受到寨山西二组村民阻挡,黄某甲等人让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阻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并对进入工地的村民进行拦截、拉扯,对挡铲车的村民杨某某进行殴打,将村民右腿、右脚碰伤。后村民张中元、张某庚分别将一辆红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为陕K****6)和一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为陕K****2)挡在铲车前方,阻挡施工,被该伙社会闲散人员推翻,致车辆受损。

2016年9月10日,刘某甲黄某甲再次纠集刘浪(已判决)冯某甲张某丁、马占报(已判决)、刘福(已判决)、杜某某(已判决)、毛某某(已判决)、杜龙(已判决)、陈帅(已判决)、谢某乙(已判决)、武磊(已判决)、赵某乙(已起诉)、张某辛(已起诉)、刘某乙(已起诉)、康某某(已起诉)、高某某(取保候审)、郭某某(取保候审)、柳某某(取保候审)、王某某(取保候审)、某某甲(取保候审)、赵某甲(取保候审)、周某某(取保候审)、方某某(在押)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南环路强行施工,受到寨山西二组村民阻挡,黄某甲等人让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阻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并在拦截、拉扯村民过程中和村民发生冲突,将村民魏某甲张某壬魏某乙、魏五五、张某乙等人打伤。

2、经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京现代车维修价格4650元,五菱牌面包车维修价格3268元,共计车损7918元

    3、经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甲头皮挫伤、面部皮肤挫伤均属轻微伤,张某壬头皮挫伤、头皮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某某甲王某某柳某某赵某甲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某某甲王某某柳某某赵某甲郭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高某某周某某某某甲王某某柳某某赵某甲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某某甲王某某柳某某赵某甲郭某某取保候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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