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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7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07年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减刑于200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村**大道天桥下**路**农场,用飞镖射插狗只的方式,将一只狗盗走。

2. 201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队重组基塘**号鱼塘棚,用飞镖射插狗只的方式,将一只狗盗走。

3.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片**号鱼塘,用涂有药水的鸭肉作为诱饵,引诱两只狗吃掉,待两只狗晕倒后盗走。

4. 2019年9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饭店,将两条桂花鱼、两只水鱼、四斤罗氏虾盗走。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四次,赃物均无法核价。

破案后,赃物均未能起获。

2019年9月28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区林岳镇南福村**坊**巷**号将涉嫌盗窃的周某某抓获,并起获针筒、弩、蜡筒、药水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 勘验、辨认笔录;4. 鉴定意见;5. 物证;6. 书证;7. 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案卷3册,光盘3张;

3. 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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