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开设的副食品店(**街)及住宅(庆元县**街道**街**弄**号**楼**室)非法从事“六合彩”销售业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221965元人民币,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54元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证据: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累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19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雪梅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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