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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书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25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开设的副食品店(**街)及住宅(庆元县**街道**********室)非法从事“六合彩”销售业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221965元人民币,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54元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证据: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累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19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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