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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周某某, 曾用名无,男,汉族,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21974********, 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乡**队。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1日被尉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00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新M17***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1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4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案发后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证词;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 丽

            检察官助理:张燕丽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新疆库尔勒市**乡**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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