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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0时9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驾驶粤EL9****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上路,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木业市场对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因周某某在现场未完成酒精呼气测试,民警将其带回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检验。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二)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三)鉴定意见;(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19年1月8日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  燕

检察员助理:赖冠余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7722******。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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