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庄**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界首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朋友在顾集镇好声音KTV唱歌时因付费一事与KTV老板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乙先动手打了周某某,后周某某与李某乙撕打在一起,造成李某乙受伤。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某乙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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