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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放火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55********,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镇花园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发泄对自身生活不幸的不满,于2019年11月18日凌晨,从自己家中携带打火机到太湖县**镇**村**组张某某家将张某某家柴房点燃;2019年11月26日凌晨,周某某又从自己家中携带打火机到同组李某某家将李某某家柴房点燃。放火后,周某某均迅速逃离现场,张某某、李某某家房屋周围与其他居民住宅相连。周某某在放火时,张某某、李某某均在卧室床上睡觉,惊醒后及时呼救并将火扑灭,两处柴房因火势较大,已完全倒塌。

2020年3月11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家被烧毁财物价值6178元、被害人张某某家被烧毁财物价值15872元;2020年7月30日,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因患“恶劣心境”,受精神疾病影响,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雨伞、打火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视频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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