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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高中,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城郊乡**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社旗县城郊乡**村村民张某某(已不起诉)通过社旗县城郊乡**村民张某某(已死亡)联系唐河县上屯镇**村**村村民李某某,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一家医院门口以13万元价格将李某某从柬埔寨拐卖的女子CHHUN ENG **“刘某某”收买作周某某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张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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