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周正平,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7********,拉祜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乡**村委**号。因犯强奸罪,2017年6月5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投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15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被新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正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周正平酒后到新平县**街道**花园**楼处,将正在从八角楼处经过的普某拉住,以没钱买烟为由向普某索要10元钱,遭到普某拒绝后,周正平便将普某按在八角楼靠栏上,用手掐着普某的脖子继续要钱,并用语言威胁,普某害怕便将装在裤包内的一张票面为5元的人民币交给周正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正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正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正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纳应祥
检察官助理:张艳菲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正平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手机二部、现金人民币505元;
6.光盘2张;
7.补充证据材料2份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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