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79****,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路市**中学集体宿舍*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中学教师公寓*栋*。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通过浏览网络赌博网站并与客服联系,取得该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自己在该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开通会员账号,并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雷某某,雷某某于2018年4月份至同年6月份期间,通过周某某提供的网络赌博网站(域名为http://sf33.qr68.us)登陆会员账号(帐号分别为ljh20180413、ljh20180423)参与“北京赛车”网络赌博,雷某某利用该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多次参赌“北京赛车”,共支付给被告人周某某赌资人民币24万多元,并欠被告人周某某赌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与雷某某口头约定,如果雷某某利用其提供的赌博账号赢钱,就按其所赢的金额给被告人周某某提取百分之一的“水钱”,截至被抓获之日止,被告人周某某从雷某某处抽取了人民币600元的“水钱”,后因雷某某多次讨要,被告人周某某将人民币600元“水钱”返还给雷某某。赌博网站会根据雷某某的会员帐号赌博的下注金额从中抽取千分之一的回扣给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返利”,截至被抓获之日止,被告人周某某获得赌博网站的“返利”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地铁鱼珠站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19年11月27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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