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村**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周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2号安盛购物广场一楼购物时摔倒致脚趾受伤,后安盛购物广场派人带周某某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因后续治疗费用双方意见不一致,周某某便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到安盛购物广场,并不听劝阻,在安盛购物广场五楼母婴室外长椅上滞留一宿。到2019年8月1日14时许,周某某仍在安盛购物广场内一楼服务台,半躺在地上,引起群众围观。大连市公安局华东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安盛购物广场一楼大堂服务台,劝解周某某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不应扰乱商场经营秩序,周某某不听劝阻,在警察对周某某依法传唤时其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用手打现场执法民警尹某某一个耳光,并用手对现场执法民警韩某某进行抓挠,在带上警车的过程中用脚踢踹警车,严重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急诊病历记录等书证,证人夏某某、尹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检  察  员:  于  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6406****、1590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