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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里**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5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丽康酒店对开处时,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E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7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履行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陈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4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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