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8********,**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现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从贵安新区**镇**村往**村方向行驶,20时52分,在行驶至**线**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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