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8**********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现安顺市平坝区贵州贵安新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贵A0****号小型轿车从贵安新区****村往**村方向行驶,20时52分,在行驶至**线**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